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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协会章程
 

杭州市余杭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协会;英文名称:Hangzhou Yuhang Invested Project Approval Agency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30家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余杭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加强中介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发挥中介技术聚集优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业内交流,营造良好环境,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介企业共同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时代广场八方杰座1号楼1F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介企业共同繁荣;
 
  (二)树立牢固的服务观念,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成员企业利益,形成“协会服务企业,企业支持协会”的互动双赢的局面
 
  (三)开展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会员单位的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出资单位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恒信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时代广场八方杰座1号楼1F

营业执照号码:330184000196177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万元,共计认缴出资3万元,合占出资资本的100%,将在201412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除第二、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张自杰、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余杭区中介技术协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