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审建设项目防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提升防雷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改办〔2013〕10号)要求,结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杭气发〔2012〕7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雷检测,提升服务品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防雷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规范防雷检测工作流程、检测方法、技术报告等,禁止超资质、超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合同规范,明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等相关条款,并报有关单位备案。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第三方回访,完善评价机制,提高社会满意度,全年电信114防雷技术服务回访满意率在95%以上。对回访中反映的问题(包括回访不成功的单位),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走访并及时反馈当地防雷办;回访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
二、规范服务时限,提升服务速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优化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流程,提高防雷技术服务效率。在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以签订合同为准)后,在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后,原则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经服务双方确认后,首次上门检测服务响应时间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末次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规范服务收费,提升服务绩效。用户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减免金额和减免方式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对不按现有相关物价政策要求、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的防雷服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规范场所管理,提升服务形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经营服务办公场地,有专门的业务车辆、有固定的档案柜、仪器仪表柜和工作间。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注册、年检有效,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机构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备案证明),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标牌,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方式和渠道等事项。
五、规范行为责任,提升服务信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技术服务责任制度,落实《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将防雷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防雷技术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的;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的;
3.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进行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的;
2.因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或出具检测报告的;
5.检测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未取得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检测业务活动的;
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4.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6.检测中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行为。
对存在以上三类不良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市审改办《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被列入黑名单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防雷技术服务业务,同时根据《杭州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标准(试行)》,其本年度信用等级直接不予评定。
杭州市气象局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