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中心相关依据

收费依据: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文件)规定。

 

 

浙价服〔2013〕8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

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气象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40%、30%、30%,具体为: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0万以下(含1000万)0.6‰;1000-5000万(含)0.45‰;5000-10000万(含)0.3‰;1亿-10亿0.15‰;10亿以上0.05‰。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上下浮动20%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收费,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计费,三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2元。

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技术评价和检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按市、县(市、区)政府的规定,现行实际收费已经低于降低后收费标准的地方,应继续执行,不得提高。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印发